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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墮胎權 ,從何說起?


在一部分人為女性身體的自主權抗爭時,同時亦有另一部份的人為胎兒的生命權予以對抗。這篇文章透過整理美國國內影響墮胎權的重大法案,從而分析其對美國社會,乃至美國女性的影響。

🔖#羅訴韋德案 Roe v. Wade (1973)

在上一個貼文中,我們簡略地介紹了羅訴韋德案的來龍去脈。在這裏我們會討論羅訴韋德案對墮胎問題的重要影響。


一、羅訴韋德案確立了「#三週期劃分標準 」,來判斷墮胎的合法性:

* 在第一週期(第0週至第13週)內,政府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墮胎;

* 在第二週期(第14週至第26週)內,各州可以適當介入,但須以保護母體健康為主;

* 在第三週期(第27週至第40週)內,因為胎兒有較大機率存活,各州可自行立法對墮胎進行限制或禁止;


二、羅訴韋德案為墮胎權在美國全國範圍內奠定憲法保護基礎;


三、羅訴韋德案改變了墮胎議題的本質。以前,墮胎被認為是一種健康安全及女性權益的議題,現今已轉化為法律、宗教、政治,乃至道德上的議題。


但因為羅訴韋德案的依據是「#個人隱私權 」,而「隱私」這個詞語實際不存在於美國憲法中。又因為美國墮胎權是由司法判決產生,並不是由民主立法程序產生,這也為推翻羅訴韋德案乃至墮胎權的合法性埋下隱患。


🔖#海德修正案 Hyde Amendment (1976)

海德修正案是美國眾議院的一項立法規定,它禁止運用聯邦資金作墮胎之醫療補助,除非是為了拯救婦女的生命,或者因亂倫或強姦而懷孕的墮胎。


該修正案由時任伊利諾伊州的共和黨議員亨利.海德(Henry Hyde)發起。在1976年9月30日,美國眾議院以312票贊成,93票反對的表決通過海德修正案。


據統計,在海德修正案於1980年生效前,估計每年有約30萬個墮胎手術使用聯邦資金。此修正案生效或會令低收入女性難以進行墮胎手術。


🔖#賓州東南部計劃生育組織訴凱西案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ennsylvania v. Casey (1992)

當時,一名擁有五間墮胎診所的醫師起訴賓州共和黨眾議院議員史提芬.弗林得(Stephen Friend)撰寫的《#賓州墮胎控制法 》,質疑該法違反1973年的羅訴韋德案。美國最高法院以5票贊成,4票反對的判決,裁定《賓州墮胎控制法》有關墮胎限制的部份存在違憲。


訴凱西案確立了羅訴韋德案的憲法基礎,並且將「三週期劃分標準」改變為「#體外存活標準 」,即當胎兒在母體內發育到能夠在現有的科技條件使其在母體外獨立存活的孕期。最高法院允許各州針對超過「體外存活標準」的妊娠自行立法限制或禁止墮胎。通常「體外存活標準」為22至24週,並且會隨科技發展而改變。


除此之外,訴凱西案還將羅訴韋德案中「嚴格審查標準」改為「不當負擔標準」,要求各州限制墮胎的法律不能為尋求墮胎的婦女造成「不當負擔」。


🔖#德州心跳法案 Texas Heartbeat Act (2021)

2021年初,德州參眾兩院提出《德州心跳法案》,並將其簽署成為法律。同年9月,《德州心跳法案》正式生效。該法案規定只要能偵測到胎兒心跳時(通常為孕期6週)時,就不得進行墮胎,即使是因為亂倫或性侵而造成的意外懷孕亦不能豁免。

此次墮胎限制有別於以往,選擇授權「私人民事訴訟權利」,使一般民眾可起訴任何參與墮胎過程的人員。


最後,此法於在聯邦最高聯法院以5比4的裁決,允許此法生效。而該法亦成為美國自羅訴韋德案後最嚴厲的禁止墮胎法。

此法亦遭多個共和黨主導的州效仿。比如在今年5月,俄克拉荷馬州亦實施類似的「心跳法案」。


🔖總結

從這些法案背後的不難看出,墮胎爭議從單純的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逐漸上升至嬰兒的生命權,乃至人權的爭議。是墮胎還是謀殺,直至現在也沒有一個明確的定論。墮胎權的縮窄或許在某程度上剝奪了女性應有的權利,使兩性之間變得更加不平等。

羅訴韋德案的推翻只是開始,美國女性若想獲得身體的#自主權 ,或許還有很長的一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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