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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和條約的區別


條約

條約,是《國際法》的其中一種起源,也是成文法。當中有雙邊條約和多邊條約兩種形式呈現。條約可在聯合國或區域框架內被設立,如慣例、章程和協議等一切國際法庭受理的形式。



國際組織的決議

聯合國大會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13 條第 1 款 (a) 項,大會應提出建議,以鼓勵國際法的逐步發展和編纂。聯合國大會在討論人權、氣候變化、自決和裁軍等方面擁有廣泛的授權,但其決議只能是「建議」,當中並沒有約束力,各國也並非強制遵守聯大的決議。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忽視它對國際法的影響。因為有些多邊條約正正在大會框架內談判達成的。通常,條約最初在大會中是作為一項不具約束力的「決議」被通過的。但當它通過了條約的正常程序,最後經各國批准便成為具有約束力的條約,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二十四條,聯合國安理會除了具有主要的行政性質,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立法性質。根據《聯合國憲章》第 25 條和第 103 條,在某些情況下,聯合國安理會可以通過具有約束力的決議制定所有成員國必須遵守的義務和規範。所制定的規範在等級上甚至比各國在條約下遵守的其他規範更高。


有時候,聯合國安理會通過這些有約束力的決議去成立不同的機關。例如,聯合國安理會第 827 和 955 號決議的通過,分別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和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這些法庭均通過聯合國安理會決議設立的。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措辭和內容有時與條約相近。例如,聯合國安理會具有約束力的第 1540 號決議不是關於一個特定的地理衝突,而是與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普遍和廣泛的問題有關;此外,它還使用了“應”和“決定”兩個詞,給出了“非國家行為者”的定義,設定了具體目標,並指出國家應根據本國立法將某些行為定為刑事犯罪,這些都是條約中的常見措辭,同時也證明各國必須遵守決議。


總括來說,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有時甚至比條約更強大。條約的談判和批准是一個耗時的過程;相反,決議可以對聯合國所有成員國帶來約束的作用,而不受每個國家的糾正。因此,聯合國安理會的決議可以快速應對未來的緊迫挑戰和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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