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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對於國際公法較為重要的條約?



在國際社會上,我們可以見到各種根據國家的意願訂立條文的法律文件。但當中有幾個對於國際公法較為重要的條約。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

訂立關於國家與國家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關於建立契約的規範,當中提及多邊會議磋商的過程、修改、暫停及終止修約效力的條件、條約無效的原因等。


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此條約奠定國家之間的平等,並且定義國家成立的條件、國家承認的意義及國家擁有的權利和義務。儘管這是美洲國家之間訂立的條約,但關於如何組成國家的規則對國際社會十分重要,因此成為了各國之間的習慣法。


聯合國憲章

除了規定聯合國的機構和工作內容以及議事規則,在二戰的背景下規定各國必須以和平、善意方式解決爭端,同時訂立國際社會面對武力威脅聯合國所採取的行動。


我們看到這些法律文件有不同的名稱:宣言、聲明、法案、條約、公約。但本質上它們都是一樣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國際公法上我們一般統稱條約),因為它們根據國家的意願訂立的規則,換句話說,如果沒有任何國家同意通過條約,就不會有這些條約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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